中新網11月2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辦法》指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在年度預算安排過程中,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績效評價分值進行排序,根據排序分檔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辦法》同時指出,實施方案實施期結束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獎罰的重要參考。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按照控制投資額的5%安排獎勵資金;對績效評價結果持續較差的,按照控制投資的5%扣減已安排專項資金。
  辦法全文如下:
  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引導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增強財政政策效益,根據國家預算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對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的效益性、效率性和經濟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對象是在已納入中央財政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的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包括的所有項目資金。專項資金安排用於國土江河綜合整治等試點項目資金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績效目標與評價指標設置
  第六條 績效目標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效益、投融資效率和管理效力三部分內容。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具體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具體績效目標通過編製實施方案等方式明確。實施方案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批覆後實施(計劃單列市實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覆)。在實施方案編製過程中,環境保護部組織技術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出具指導意見。經批覆後的實施方案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對國家重點支持的江河湖泊,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簽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協議書,進一步明確績效目標。
  第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用於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綜合考慮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工作要求研究設置,分別賦予一定的權重和分值。
  各類績效評價指標權重為: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指標滿分100分,權重40%;投融資效率評價指標滿分100分,權重30%;管理效力評價指標滿分100分,權重30%。
  績效評價得分計算公式為: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得分=生態環境效益指標各項得分加總×40%+投融資效率評價指標各項得分加總×30%+管理效力評價指標各項得分加總×30%。
  第三章績效評價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績效評價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選取部分績效評價指標進行動態監測,並結合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工作需要採用抽查等方式實施績效再評價。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於每年12月份進行績效評價。其中:生態環境效益等方面的績效評價主要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投融資效率等方面的績效評價主要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效力等方面的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負責。
  績效評價實施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完成績效評價報告,對績效評價情況(含評價得分)進行彙總、分析及說明等。績效評價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聯合報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在實施方案實施期最後一年進行績效評價時,應重點說明是否按期按質實現績效目標和已完成項目運行維護方案等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從績效評價指標中選取一部分指標進行動態監測,定期獲取監測數據信息。
  環境保護部從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指標中選取湖(庫)濱自然岸線率、流域範圍內植被覆蓋率、生態建設與恢復面積等,利用衛星遙感系統對其進行動態監測。
  財政部從投融資效率指標中選取投資完成進度、地方及社會投入、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率等,借助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力量,利用財政專項建設系統對指標進行動態監測。具體事宜由財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每年選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或者將“地方及社會投入”等指標情況在各江河湖泊之間進行橫向比較和排序,並按10分、5分、0分三檔打分,分值作為各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得分的加分項。
  績效再評價可以在實施方案實施期內組織實施,也可以在實施方案實施期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具體事宜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績效再評價結果與績效評價結果不一致時,以績效再評價結果為準。
  第四章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主要表現為分值。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選擇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刊等方式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和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將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實行滾動管理,建立遞補和退出機制。
  績效評價結果持續較差的退出動態名錄。
  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對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繼續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予以支持;對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在後續安排中優先考慮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在實施方案實施期內,專項資金原則上按控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安排。對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在實施方案實施期內累計安排專項資金東部不超過控制投資額的40%,中西部不超過45%。對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在納入重點支持江河湖泊範圍之前累計安排專項資金不超過控制投資額的1/3。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在年度預算安排過程中,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績效評價分值進行排序,根據排序分檔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七條 實施方案實施期結束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獎罰的重要參考。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按照控制投資額的5%安排獎勵資金;對績效評價結果持續較差的,按照控制投資的5%扣減已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績效評價中發現的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項目資金績效持續較差、重要數據信息造假等違法違紀行為提請有關部門對相應單位或負責人問責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  (原標題:官方:江河環保項目資金績效成專項資金安排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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